******章 總則
******條 為了創新安全生產監管方式,規范執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推進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5〕108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吉政辦發〔2016〕4號)、《吉林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和《******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是指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一般檢查。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中的重點檢查、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參加有關部門聯合執法、開展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等,不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模式。
第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當堅持依法實施、綜合實施、誰檢查誰反饋、誰檢查誰負責、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督查、考核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負責建立本級“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確定抽查范圍內的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部門進行檢查,也可依法自行實施檢查。
第二章 抽查范圍、類型和內容
第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一般檢查部分為“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范圍:
(一)本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其他應當納入一般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七條 隨機抽查分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檢查對象的行業領域、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等特定條件,隨機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進行執法檢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設定條件,隨機確定待查對象名單,對其進行執法檢查。
第八條 檢查內容包括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采取現場處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
第九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相關業務處(室)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責清單,梳理本處(室)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釋,管轄級別權限的調整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對本級行政執法事項實現全面覆蓋。
第三章 名單抽取和派發
第十一條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操作和實現。
檢查對象名單和檢查人員名單,由相關業務處(室)自行建立,并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根據工作需要隨機抽取。
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名錄庫根據工作需要,實施動態更新。
第十二條 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隨機抽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名單。
第十三條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進行。原則上安全生產督查檢查抽取比例不得低于相對應檢查對象總數的20%,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抽取比例不得低于相對應檢查對象總數的3%,具體比例由實施檢查的業務處(室)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四條 各相關業務處(室)依據職責,按照清單規定事項組織開展抽查工作。在隨機抽取名單過程中,應當邀請紀檢部門全程監督,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新聞媒體和檢查對象代表現場監督。
抽取名單的承辦機構人員、技術操作人員、監督人員應當同時在現場。
第十五條 檢查對象名單一經確定,應及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檢查實施
第十六條 實施檢查時,可依法采取聽取情況介紹、實施現場檢查等方式;可以聘請或者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和專家開展安全檢查。
實施檢查單位對委托執法行為負責,不對其他政府部門檢查核查結果、法院文書以及專業機構結論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被檢查對象逐戶反饋檢查結果。反饋檢查結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
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檢查結果信息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記錄、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等抽查工作文書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五章 抽查結果公示和運用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抽查對象,應根據檢查情況依法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經檢查人員所在單位分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審批后,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記于被檢查市場主體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在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立案調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并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進行公示。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定期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開展督促檢查和效能評估,認真落實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部署。
第二十二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領導、依法行政、廉潔執法,遵守各項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 不依照本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