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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作者:admin     更新時間:2019-10-15 09:01      點擊量:1759

  ******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單位和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交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商務、農業、林業、水利、旅游、文化、教育、衛生、民政、科技、能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糧食、體育、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及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項目計劃中安排一定額度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重點行業和領域轉型升級、專項獎勵、政策性補貼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等。

  第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機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開展普及安全生產知識活動,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防范、救援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履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義務,加強對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的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對風險辨識、估測、評價、分級、監控、預警、應急以及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治理、驗收、資金保障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涵蓋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ǘ└鞑块T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ㄈ徫蛔鳂I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ㄋ模┢渌麖臉I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ㄎ澹┌踩a責任考核標準及獎懲措施;

 ?。┢渌麘斆鞔_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煴締挝话踩a責任制的監督考核;

 ?。ǘ┒ㄆ谥鞒终匍_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ㄈ┒ㄆ谙蚵毠ご泶髸?、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ㄋ模┙⒔∪締挝簧a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五)推進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六)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分管工作范圍內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

 ?。ǘ┒酱?、檢查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ㄈ┌l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年度財務預算中予以落實,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ǘ┌踩a資金投入保障制度;

 ?。ㄈ┌踩a教育和培訓制度;

 ?。ㄋ模┌踩a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ㄎ澹┥a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險源管控制度;

  (七)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ò耍﹦趧臃雷o用品采購、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檢測檢驗制度;

 ?。ㄊ┌踩O備管理制度;

 ?。ㄊ唬┨胤N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ㄊ┥a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崗位操作規程;

 ?。ㄊ模┢渌U习踩a的制度、規程。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等單位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保證培訓質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結合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不得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監控、防塵、防有害氣體、排水、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及時、無償提供符合******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禁止使用******和省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應當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治理本單位的事故隱患。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執行。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建設項目,與周邊項目的安全距離應當執行相應類別的******規定和標準;在已有危險物品建設項目周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距離的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風系統、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明顯、保持完好,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以及應急救援;

 ?。ㄈ└鶕a、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泄漏和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ㄋ模┥a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宿和從事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

 ?。ㄎ澹┩簧a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統一管理;

  (六)生產經營區域和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符合******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七)按照規定設置檢測報警等裝置;

 ?。ò耍┌凑?*****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選用、安裝電氣設備設施,規范敷設電氣線路,不得私搭亂接、超負荷運行;

  (九)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證正常使用;

  (十)禁止違法、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ㄊ唬臉I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ㄊ嶋H容納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ㄊ┯嘘P法律、法規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要求。

  第三十條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作業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鳂I場所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禁止設置在居民區、不符合規定的多層建筑物、安全間距不符合規定的廠房內;

 ?。ǘ┌凑諛藴试O計、安裝、使用和維護通風除塵系統,按照規定檢測和清理粉塵,在除塵系統停運期間或者粉塵超標時,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

 ?。ㄈ┌凑諛藴适褂梅辣姎庠O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措施,禁止在作業場所使用各類明火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ㄋ模﹫绦邪踩僮饕幊毯蛣趧臃雷o制度,禁止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和不按照規定佩戴使用防塵、防靜電等勞動防護用品作業。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高處作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放射性、高危粉塵、高毒作業等危險性較高作業,應當在作業前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確認現場安全作業條件,保證作業人員了解作業風險,掌握風險控制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危險化學品裝卸、安裝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以及******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和監督管理,保證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和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分別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和管道燃氣經營單位,指派專業人員到現場進行安全指導。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煤礦、非煤礦山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負責人(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輪流現場帶班作業制度。帶班負責人應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督促現場作業人員遵守安全規定和要求,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止作業命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三十三條 油氣、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與居民區、工廠、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人口密集區,以及建(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線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其他強腐蝕性管道及設施等的安全保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第三十四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游預測預報和游人疏導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保證旅游設施、設備完好。

  第三十五條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優先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員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通道、消防設施及通道、地下車庫、化糞池、窨井、電梯、水暖等重點安全部位進行經常性巡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如實記錄、立即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立即告知相關專業部門,并發出警示,同時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

  第三十七條 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參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評估管控。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定期進行專業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跟蹤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并記錄在案。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和部門職責,明確部門監管范圍,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對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C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ǘ┚幹瓢踩a規劃;

 ?。ㄈ┮婪▽ι婕鞍踩a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ㄋ模┙M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

 ?。ㄎ澹┰诼氊煼秶鷥冉M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

 ?。┮婪ㄩ_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ㄈ┮婪▽ι婕鞍踩a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ㄋ模┮婪ú樘幈拘袠I、本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及時排除;

 ?。ㄎ澹┓?、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將安全生產規劃、管道發展規劃、消防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依法將管道建設選線方案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項目、生產經營單位的規劃選址和布局時,應當保證與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留有適度的發展空間,降低整體安全風險;在已有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周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項目雙方的安全防護距離規定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城鎮人口密集區內不符合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搬遷改造。

  第四十三條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相對集中的化工園區或者工業園區內的化工集中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評價,科學評估區域安全風險,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績效與履職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相銜接,將安全生產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重點目標責任制和有關部門績效考評內容。

  第四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巡視督查、日常檢查和隨機抽查。

  第四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并對其作出的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用公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狀況和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礦山、化工產業聚集區、軌道交通等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教育,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存在的危險源和風險等因素,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遵守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煤礦、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警告,對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煤礦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人按照擅離職守處理,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茨芗皶r解決由于外部原因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

  (二)未能有效組織救援致使生產安全事故損害擴大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四)對檢查、驗收不堅持標準,出具虛假材料的;

 ?。ㄎ澹┳钃?、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