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14年 第13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已經2014年4月22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5月7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
一、適用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可接受風險標準》)用于確定陸上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在役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二、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
我國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值表
三、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
我國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圖
附錄:1.相關術語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推薦方法
附錄1
相關術語
定量風險評價:是對某一裝置或作業活動中發生事故頻率和后果進行定量分析,并與可接受風險標準比較的系統方法。
風險:是指發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發生事件后果嚴重性的結合。
個人風險:是指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各種潛在的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事故造成區域內某一固定位置人員的個體死亡概率,即單位時間內(通常為一年)的個體死亡率。通常用個人風險等值線表示。
社會風險:是對個人風險的補充,指在個人風險確定的基礎上,考慮到危險源周邊區域的人口密度,以免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概率超過社會公眾的可接受范圍。通常用累積頻率和死亡人數之間的關系曲線(F-N曲線)表示。
防護目標:指在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周邊的人員密集場所或敏感場所,包括居民區、村鎮、商業中心、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養老院、車站等。
不可接受區:指風險不能被接受。
可接受區:指風險可以被接受,無需采取安全改進措施。
盡可能降低區:指需要盡可能采取安全措施,降低風險。
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危險源在發生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泄漏時,為避免事故造成防護目標處人員傷亡而設定的安全防護距離。附錄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
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推薦方法
根據不同適用范圍,一般采用事故后果計算法、定量風險評價法或危險指數法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一、事故后果計算法
是以爆炸事故后果模型為基礎,根據裝置可能發生的***嚴重爆炸事故情景,計算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方法。
(一)適用范圍。
涉及爆炸品類危險化學品(如:硝酸銨、三硝基甲苯、硝基胍)的生產、儲存裝置。
(二)計算步驟。
事故后果計算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計算步驟如下:
1.確定***嚴重事故情景。
參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2007)中第3條的有關規定,確定該生產、儲存裝置內能夠發生同時爆炸的******爆炸品量作為計算藥量,選擇計算藥量同時發生爆炸的情景作為***嚴重事故情景進行后果計算。
2.計算事故后果。
***嚴重事故情景下距爆炸點中心某距離處的沖擊波超壓可按下式計算:
(1)
式中:
ΔP——空氣沖擊波超壓值,單位為105 帕斯卡(Pa);
Q——一次爆炸的梯恩梯(TNT)炸藥當量,根據計算藥量折算,單位為千克(kg);
R——爆炸點距防護目標的距離,單位為米(m)。
3.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根據空氣沖擊波超壓的安全允許強度(一般取ΔP=0.02×105Pa;可以影響建筑物玻璃破損的強度),通過計算得出生產、儲存裝置與防護目標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二、定量風險評價法
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發生事故頻率和后果進行定量分析和計算,以可接受風險標準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方法。
(一)適用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選用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1.涉及******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
2.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涉及******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的;
3.構成重大危險源,且涉及毒性氣體的。
但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第九條規定的情形,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風險標準執行。
(二)計算步驟。
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計算步驟如下:
1.定量風險評價。
個人風險計算中的危害辨識和評價單元選擇、失效場景分析、失效后果分析、個人風險計算和社會風險計算可參照《化工企業定量風險評價導則》(AQ/T 3046-2013)中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設備設施的失效場景頻率及修正可參照《基于風險檢驗的基礎方法》(SY/T 6714-2008)中有關規定執行。
2.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根據本公告公布的可接受風險標準,通過定量風險評價法得到生產、儲存裝置的個人可接受風險等值線及社會可接受風險圖,以此確定該裝置與防護目標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三、危險指數法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性質、位置和生產類型,評估和計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危險指數,并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方法。
(一)適用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應當選用危險指數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1.未列入******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的;
2.不涉及******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但不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
3.涉及毒性氣體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計算步驟。
危險指數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流程圖如圖1所示:
圖1 危險指數法流程圖
計算步驟如下:
1.確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等級。
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等級是按物理危險性(火災/爆炸)或健康危害性(人員健康)進行的危險性分級。根據收集的危險化學品資料,通過查表1,可得到其危險等級。
表1 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等級標準表
2.確定危險化學品基準量。
通過查表2,按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確定其火災爆炸基準量,或按危險化學品的健康危害性確定其人員健康基準量。
表2危險化學品基準量